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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变刑事犯罪 甘肃“赵守帅案”21亿国家赔偿申请背后

时间:2018-12-12 14:46:31

  因一起经济纠纷,甘肃农民企业家赵守帅在河南入狱11年。今年7月,他等来无罪判决后,递交了21.6亿元国家赔偿申请,不久前被受理。

  □本社记者 钟轩

  49岁的赵守帅没想过会在监狱中度过11年,这位曾被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农民企业家坚称没有违法。所以出狱8年间不断申诉,终于在今年7月等到无罪判决。

  于是,他向原审法院递交了逾21.6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久前,法院正式下达立案受理通知书。至于这笔“天价”赔偿会否得到满足,仍存在巨大变数。

  赵守帅家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送外号“赵半城”。1999年,他被河南省新乡市警方带走。

  后来,赵守帅的资产遭到变卖,房产抵押给银行。虽说目前他得以昭雪,但对于失去自由11年的赵守帅来说,想要弥补全部损失,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今年,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为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政法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民营企业家被判刑13年

  如今,年过半百的赵守帅依然没结婚,伴随他的只有案件和愤怒。

  20多年前,不到30岁的他,就开始在永昌县经营农牧机械总公司(简称农牧公司),以及3000多平方米的农机商贸城,还修建了5000多平方米住宅楼。在那个年代,该公司固定资产超过了2000万元。

  因业务需要,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守帅,与河南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简称拖拉机厂)在1995年、1996年、1997年先后三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其中1995年货款已结清,1996年货款基本结清。

  1997年3月6日至4月30日,农牧公司分7次收到或自提拖拉机77台,并于3月12日、3月29日,两次汇款80万元。拖拉机厂要求农牧公司按合同规定付货款,并且暂停向其继续供货。

  当年10月8日,赵守帅委派公司的李永东持保证书、还款保证到拖拉机厂要求提货。10月18日,农牧公司又提走拖拉机34台。

  收到货后,因拖拉机价格双方产生纠纷,所以赵守帅未按合同约定向厂方付款。1998年3月16日,他让弟弟携款30万元到拖拉机厂提货时,厂方却将30万元扣下抵货款。拖拉机厂认为农牧公司利用合同共诈骗货款769943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赵守帅觉得这仅仅是经济纠纷,因为自己有数千万资产,不可能去诈骗70多万元货款。尽管这么想,但新乡警方还是到甘肃找到了他。

  1999年1月15日,赵守帅被新乡警方从永昌县带走。时任永昌县检察院检察员连屹目击了其被带走的全过程。据他介绍,争执中,有人问及来人身份,对方亮出了公安证件,称新乡市公安局。

  当日,警方以赵守帅涉嫌合同诈骗将其刑拘,2月14日逮捕。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时,认为赵守帅构成合同诈骗。

  2002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新乡中院)也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守帅有期徒刑13年,并称犯罪所得财物以及76万元应予以追缴。

  彼时,新乡中院认定,农牧公司与拖拉机厂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

  长期关注民营企业产权问题的律师王殿学告诉媒体:“赵守帅大量的财产,公安视而不见,没有认定这一部分财产,而推断出他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那么这种认定方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赵守帅说,事发时,他与河南、山东很多厂商都有合作,年销售额上千万,完全没理由故意拖欠。

  依照新乡中院的信息,一审判决后,赵守帅没提出上诉。不过,赵守帅则透露,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判决书。

  2010年7月14日,赵守帅经减刑,实际服刑11年6个月后出狱。他回家后发现,公司办公楼及数十套住宅均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易主。自此,他开始一边打追讨房产官司,一边继续伸冤。

  入狱后财产被错判

  赵守帅的办公楼和房子被卖,源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金昌中院)在1999年4月的一份民事判决,判决称,赵此前多套房产抵押给甘肃农行永昌支行(简称永昌农行)。此时,他已被河南警方带走3个月。

  判决书显示,1997年间,永昌农行给农牧公司办理了10张承兑汇票,金额共计300万元,汇票到期时,农牧公司没向银行交付票款。所以,法院将赵守帅农牧公司的1019.64平方米办公楼和19套住宅楼判给永昌农行支行。

  金昌中院另查明,农牧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间,将1019.64平方米的办公楼及19套住宅楼抵押给永昌支行,“农牧公司在到承兑汇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属明显违约,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权,从拍卖房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对此,2001年6月,金昌中院还裁定,农牧公司的1019.64平方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归永昌农行所有,抵顶上述债务。

  而这起债务纠纷案开庭时,赵守帅在河南的看守所里,所以并不知情。

  出狱一个多月后,赵守帅就此案,向当地检方申诉。甘肃省检察院复查后,向甘肃省高院提起抗诉,称原判决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张冠李戴”,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检方复查发现,农牧公司办公楼等涉案房产是永昌农行为另外两笔贷款而设定的抵押,与10张承兑汇票无任何关联性。

  2012年8月,该案被发回金昌中院再审,后赵守帅申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甘肃高院)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中院)再审。

  2013年12月,兰州中院撤销了原判决,农牧公司只需支付永昌支行逾期贷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贷款利息4850元。永昌农行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6月,被甘肃高院驳回。

  这意味着,所谓农牧公司的债务并不存在。紧接着,赵守帅向兰州中院申请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永昌农行向农牧公司返还房产,但银行不服。

  理由是,他们已将住房出售,目前均有其他住户所占。如果返回,会牵扯各方利益。

  此后,此案又在法院几经反复,直到2017年9月6日,兰州中院再次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恢复返还。永昌农行依然不服,并希望终结执行。

  时至今日,赵守帅已记不清与农行交涉了多少次,但资产返还无任何实质性进展。

  迟来的无罪判决

  除在甘肃追讨资产外,赵守帅还要在河南进行伸冤。

  2013年,他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等理由,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和新乡中院提出申诉。但检察院称,经他们立案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

  赵守帅不服,便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农牧公司的贷款时间并非案发同期,而且案发时农牧公司还拥有多套固定资产,包括1019.64平方米的办公楼、面积3528平方米的土地等,均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所以,河南检方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且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河南高院)提出抗诉。

  2017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新乡中院重新审理。

  对此,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表示:“申诉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是对原案的再次审查,必须坚持更高的标准和更严谨的程序,其审查、认定、甄别和纠正是一个细致、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很多案件办案机关之间也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核实复查大量证据,需要依法按程序办理。有些时候,涉企业家重大申诉案件还会涉及地方利益纠葛,难免存在各种阻力。”

  “各级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依法提出的申诉,要求该受理必须受理。对涉产权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还与控告检察部门建立了‘直通车’,确保案件能够被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罗庆东说。

  新乡中院再审时查明,1995年12月6日、1996年3月14日、1997年1月1日农牧公司与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三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拖拉机厂向农牧公司供应拖拉机等农机具,交易方式为,款到付货或货到付款,每年年底结清全部货款。

  “农牧公司、赵守帅在与拖拉机厂经济往来中,结清了1995年的货款,其余货款也大部分得到了履行。法庭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农牧公司和赵守帅所有的房产、土地和到期债权可以保证履约。”新乡中院称。

  新乡中院还认为,农牧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农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守帅在与拖拉机厂签订、履行合同中,主体资格真实,意思真实,没有采取诈骗手段。

  而且,赵守帅在与拖拉机厂经济往来中给付了大部分货款,同期向其他企业支付货款达800余万元,有实际履约能力,“无法认定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拖拉机厂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也没有在收到拖拉机厂所供货物或者销售后携款逃匿的行为。”

  新乡中院表明,农牧公司因资金紧张,虽存在不能按约付款的违约行为,但能向对方说明情况和作出保证,“原有证明农牧公司和赵守帅无履约能力,认定公司资产已抵押的判决后已被撤销,新证据证明农行永昌县支行诉农牧公司的贷款,已基本结清;新证据尚能证明案发时其资产可以保证履约,故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以,法院觉得,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农牧公司和其辩护人、赵守帅和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各方请求宣告无罪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并作出判决。

  天价赔偿的“变数”

  近期,赵守帅向法院递交“天价”国家赔偿申请后,该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最高检通知,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由此计算,对赵守帅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过110余万元。

  法学学者欧阳晨雨观点是:“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规定,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从赔偿先例看,即便是作出,也不过是调剂前者不足,且数额有限。”

  赵守帅一方觉得,除人身自由赔偿金358601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万元外,他还初步核算了农牧公司的损失,总计21.6亿元。

  欧阳晨雨称,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并未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天价国家赔偿还存在巨大变数。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个申请“法律不支持,不代表赔偿要求不合理、损失不存在”,因为11年入狱,20年官司,20多亿元损失,任何一个数字,拿出来都格外沉重。

  庆幸的是,该案受到司法领域内的高规格对待,这也是近些年国家对于产权保护不断发力的自然呈现。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最高法、最高检通知“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有学者指出,从被最高检公布为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典型案例,再到最后洗冤成功,“赵守帅合同诈骗案”释放出依法保护产权的强烈信号。

  而且,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企业家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的确给予了高度重视。

  11月15日,最高检明确了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并梳理了11个相关问题,其中的主题就是严防将民企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评论道:“在面对类似案件时,一定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慎用刑法,这既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唯有此,才能避免类似赵守帅含冤入狱11年的悲剧,因为这样的悲剧不仅仅是赵守帅个人的不幸,更重要的是,企业家的不幸同样是地方乃至我国经济发展、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巨大损失。”盘和林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