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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后,能否在法院起诉?

时间:2018-12-12 15:16:32

  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就此劳动争议的起诉。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法院不得受理。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诉,关键在于“不予受理通知”是否视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对案件作出裁决。《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问题的意见是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 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视为对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已完成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依法就不予受理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几种主要情形

  1.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2.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3.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4.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

  1. 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依据:法释[2001]14号第4条;

  2. 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01]14号第2条;

  3. 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01]14号第3条;

  4.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13]4号第1条

  法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后应当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诉,但都没有规定起诉的期限。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可以无限期向法院起诉?我们先看其它关于期限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期限为15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知裁定的,应当在10日内上诉;对于一审民事判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从上述规定可见无论是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定还是解决实体问题的裁决、判决,当事人起诉或上诉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因此我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通知与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诉讼通知的性质相同,当事人对此权利救济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定期间。在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可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关于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期限15天的规定,对于不服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也应当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律师:劳动仲裁如何申请

基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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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在仲裁庭开庭裁决过程中,仲裁员根据案情适用如下程序: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到庭,宣布开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义务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情况;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进行当庭调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最后调解,达不成调解的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6、裁决作出后,对于当庭裁决的,仲裁庭应在7日内送达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当事人接到仲裁裁决书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需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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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被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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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